(2017)黑02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489号原告杨某,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尹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尹某某。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