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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489号原告杨某,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尹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尹某某。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