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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海峰、李晓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李晓萍,李安琪,戴江峰,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晓萍,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安琪,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戴江峰,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褚亚,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5468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江峰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