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三妮与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三妮,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吴三妮,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三妮与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