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陕西宇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陕西宇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红北路扬善路中段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路二层205室。法定代表人仇恒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陕西宇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23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