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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保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保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71号罪犯王保华(又名晓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保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7月,樊立光将其从荆全义、孙俊领、韩松林等人处多次购买的海洛因,加入咖啡因配料后,由王保华负责剪塑料袋和汇款,丁彦胜负责具体分装毒品,共78包,约23.4克。樊立光共贩卖海洛因毒品135.21克,王保华、丁彦胜参与贩卖毒品23.4克。王保华系从犯。罚金5000元于2017年6月5日缴纳。罪犯王保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华本次减刑考核��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保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