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小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小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30号罪犯蔡小格,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驻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小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386.14克、甲基苯丙胺299.25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蔡小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上旬,陈建华在陕西省西安市与蔡小格联系购买毒品并预付了毒资,后蔡小格又返回河南省平舆县与任永红联系商定购买毒品,并交给任永红20万元现金。2012年10月22日下午,蔡小格安排王新红带5万元到任永红家取毒品,后取走毒品(重333.94克),次日,任永红将剩余毒品交给蔡小格。2012年10月24日,蔡小格携带毒品准备乘车前往西安与陈建华交易时,被抓获缴获毒品4包,白色块状物一包,重333.95克,含海洛因成分75.91%,白色颗粒状毒品一包,重299.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71.34%,土褐色粉末状毒品一包,中51.74克,含海洛因成分65.23%,毒品底料一包,中98.34克。该犯系主犯。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罪犯蔡小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小格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小格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