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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顺俊与郭建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俊,郭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430号申请执行人李顺俊,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东,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顺俊与被执行人郭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3409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建东支付原告李顺俊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共计5155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顺俊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