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泽放与酉阳县三花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泽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唐泽放,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唐泽放,住所: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一期42号,注册号,5002420000042029-1-1。法定代表人潘冬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泽放与被执行人唐泽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