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思琦与罗卫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琦,罗卫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杨思琦,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罗卫尧,男,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罗卫尧犯抢劫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25元,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