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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谷海忠与被执行人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海忠,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谷海忠,男,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执行人闫东,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985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