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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庭志、李凤芝等与李永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志,李凤芝,李永明,卢慧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981号原告李庭志,男,1946年6月10日生,傣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李凤芝,女,194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李永明,男,1969年9月19日生,傣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卢慧菊,女,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庭志、李凤芝诉被告李永明、卢慧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庭志、李凤芝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李永明、卢慧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庭志、李凤芝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志、李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庭志、李凤芝负担150元,被告李永明、卢慧菊负担200元。审判员  牟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