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广磊、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磊,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磊,男,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4666号。法定代表人:马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广磊与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