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谢振江、杨正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江,杨正兴,发小照,发斌,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谢振江,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正兴,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发小照,男,生于1954年12月4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发斌(系发小照之子),男,生于1984年7月19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唐玲(系发小照之妻),女,生于1959年7月3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谢振江申请执行杨正兴、发小照、发斌、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正兴、发小照、发斌、唐玲未按期履行,权利人谢振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2865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正兴、发小照、发斌、唐玲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一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