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锁与被执行人王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锁,王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XX锁,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安康,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XX锁与被执行人王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闻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锁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康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安康所有的位于闻喜县南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