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锁与被执行人王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锁,王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XX锁,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安康,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XX锁与被执行人王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闻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锁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安康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安康所有的位于闻喜县南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