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神木县黄土庙玉台机砖厂与任军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黄土庙玉台机砖厂,任军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黄土庙玉台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呼留成,系厂长。被执行人任军则,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黄土庙玉台机砖厂申请执行任军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军则支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黄土庙玉台机砖厂砖款30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诉讼保全费33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