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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潍坊恒德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09号原告:李文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恒德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817号果品花苑1号商住楼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争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潍坊恒德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潍坊恒德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且已被受理,涉案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530476041.3号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需以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被告对原告涉案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