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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范德雄、关莎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范德雄,关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琳,女,满族,现住瓦房店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卢雪廷,女,满族,现住瓦房店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范德雄,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被执行人:关莎莎,女,满族,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范德雄、关莎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