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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尾丰与朱永军、邓灿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尾丰,朱永军,邓灿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056号原告:李尾丰,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永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邓灿芙,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尾丰诉被告朱永军、邓灿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尾丰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