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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叶彩莲、温全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彩莲,温全育,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叶彩莲,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温全育,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叶彩莲与温全育、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全育工资账户,其他暂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叶彩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