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登会申请执行秦玉林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登会,秦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秦登会,女,生于1990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秦玉林,女,生于1983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秦登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34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秦玉林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728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玉林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款3728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秦登会已领取上述案款。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