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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天龙与周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龙,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王天龙,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退休干部,住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周永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坪上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天龙与被执行人周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王天龙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天龙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赵厚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