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2014年9月2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负责人:刘某某,组长。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