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刚没收财产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73号被执行人:曾刚,男。本院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曾刚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刚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应没收被执行人曾刚全部个人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刚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曾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