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3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富玉与被执行人丁国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玉,丁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玉,男,1997年2月1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丁国鑫,男,1995年11月2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