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正良与望城区供销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良,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717号原告:汪正良,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宝粮南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正良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恒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