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议,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京市高淳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高淳区。2006年3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时被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士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16时许,根据吸毒人员洪某某提供的线索,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民警在南京市六合区某某路某某酒店附近蹲守,将正在与洪某某接头的被告人陈议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两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检测,该两袋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为131.42克和5.2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6%和74.9%。被告人陈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议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洪某、吴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物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具结书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搜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议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议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