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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国良与谭桂荣、陆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良,谭桂荣,陆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887号原告:谢国良,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谭桂荣,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陆长安,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谢国良与被告谭桂荣、陆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谢国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国良以与谭桂荣、陆长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谢国良负担。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慧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