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3709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4社,组、负责人:刘明林,系村长。委托代理人:冷崇伟,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街支路19号。法定代表人:欧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一社团结水库大坝(水管站管理用房),组织机构代码:66893263-3。法定代表人:曾德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礼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冷崇伟,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礼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另一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送达无果后,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诉称:2007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本案诉争土地流转给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流转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收回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期间,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又将土地流转给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收回土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40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土地流转费用12.8万元(1600元/亩×40亩×2年=12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和原告并未建立合同关系,自己并非适格主体;自己目前占用原告的土地面积总数只有20亩;自己已向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缴纳了足额租金,金额已超过原告主张数额,原告应向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主张土地租金。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2014年12月27日,原告和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流转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收回流转土地。庭审中,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可自己在2015年和2016年使用了原告的土地20亩,也同意按照1600元/亩支付土地租金,原告则同意将此20亩土地流转给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要要求收回土地,相应土地流转手续庭后双方自行完善;同时,原告还撤回了对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土地流转协议》、《流转终止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流转终止协议》,故双方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终结;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使用了原告的土地20亩,和原告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土地流转关系,故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土地流转费用,庭审时,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同意支付原告2015年-2016年期间的土地流转费用6.4万元,本院予以尊重;至于逾期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签订相应书面流转协议,对逾期支付未做约定,故利息本院酌情从原告起诉时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2015年、2016年土地流转费用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重庆酝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系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土地流转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嵘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