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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广远、顾化夷与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陆广远,顾化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然,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广远,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化夷,女,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旭斌审 判 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