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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亮、唐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亮,唐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汪亮,男,199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永祥,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汪亮申请执行唐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202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