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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都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都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65号原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兴业大厦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5995532R。法定代表人:刘兰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都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6号12号楼1单元15层1501号。法定代表人:李平。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九都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基本信息不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本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