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盛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盛,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280号原告:常盛,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宁,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盛诉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常盛负担,剩余6500元退还原告常盛。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