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虞建平与陈代云、骆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平,陈代云,骆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122号原告:虞建平,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代云,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晓花,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虞建平诉被告陈代云、骆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虞建平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虞建平、被告骆晓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代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代云有亲戚关系。原告向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贷出40万元,借给被告陈代云使用。2016年10月20日,被告陈代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偿还此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代云、骆晓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建平借款人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732元,由被告陈代云、骆晓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