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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树凤与俞平洪、刘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凤,俞平洪,刘青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441号原告:杨树凤,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乌海市海南区四完小教师,现住乌海市。被告:俞平洪,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海市。被告:刘青燕(系被告俞平洪妻子),女,蒙古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万家乐超市打工,现住乌海市。原告杨树凤诉被告俞平洪、刘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凤、被告俞平洪、刘青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俞平洪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杨树凤借现金210000元,被告俞平洪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俞平洪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刘青燕辩称:借款不清楚,没有参与,但对该笔借款认可,也愿意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俞平洪于2015年10月1日向原告杨树凤借现金210000元,被告俞平洪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俞平洪、刘青燕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平洪、刘青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凤借款21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俞平洪、刘青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