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德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阜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以南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之梅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西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被害人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与蔡得水在阜南县公桥乡唐林村方老庄王某2家门前因轻微交通事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王某1右手打伤。经鉴定,王某1右手掌第五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王文海、闫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与蔡得水在阜南县公桥乡唐林村方老庄王某2家门前因轻微交通事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王某1右手打伤。经鉴定,王某1右手掌第五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43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赵某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阜南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赵某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羁押证明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1,致被害人王某1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了,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赵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