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好军与张小冬、张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好军,张小冬,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鲁好军,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黑城村九社,身份证号622201196805063650。被执行人张小冬,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小满镇大柏村四社10号,身份证号622201198211023036。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大柏村四社10号,身份证号6222011978081660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好军与被执行人张小冬、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鲁好军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