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宏飞、王仕纲与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飞,王仕纲,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郑宏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申请执行人:王仕纲,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执行人: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宏飞、王仕纲与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