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军,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军,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军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纪春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