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万发与古代荣、史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发,古代荣,史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82号原告:何万发,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古代荣,男,53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史贤英,女,52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何万发与被告古代荣、史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何万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万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何万发负担,因原告何万发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