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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坑儿”,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山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无业,现住山阴县。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山阴县水利局院内,乘门房人不注意将看门人挂在门背后衣服口袋内的车钥匙盗走,后用该车钥匙将受害人解甲的一辆黑色宝骏牌560越野车(价值62752元)盗走。2、2016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岱岳中商街、新岱岳村将受害人白乙、常丙和袁丁的汽车玻璃砸烂、将受害人陈戊的耳朵咬伤、将陈戊的玻璃打烂、将受害人于莲己、张庚南房玻璃打烂、放火将杜辛家中的一间房屋点燃、两次将康壬家的卷闸砸烂。被毁坏的物品价格5784.10元。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释放,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的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山阴县水利局院内,乘看门房的朱某某不注意将朱某某挂在门背后衣服口袋内解甲的车钥匙盗走,将受害人解甲的黑色宝骏牌560越野车(车牌号×××)盗走。现该车已发还解逊。经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宝骏牌560越野车价格为人民币627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第二次抓获经过:2017年2月1日11时许,受害人解甲报案称:在2017年1月22日停放在山阴县水利局院内的汽车被盗。山阴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并调取现场监控,通过对现场监控侦查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活动轨迹,2017年2月3日,在山阴县物资局小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2、受害人解甲报案材料和陈述:2017年1月31日15时许,其停放在山阴县水利局院内的黑色宝骏牌560汽车(车牌号×××)和车手续被盗走。购车价89000元。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解甲在2017年1月22日将黑色宝骏牌560汽车停放在山阴县水利局院内,将车钥匙交给朱保管。2017年1月31日车被人开走了。2月1日上午,朱才知道该车被盗。车钥匙在朱裤兜内装的,门房外屋的衣架上挂着。4、山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液检测板尿样检测的照片:陈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呈阳性。5、山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盗窃车辆照片、发还物品和文件清单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6、水利局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1月31日15时许,一个上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进了水利局院内,进了门房一会,出来后将黑色宝骏牌560越野车开走。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确认,视频中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是陈某某。7、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认字【2017】第0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解甲被盗黑色宝骏牌560越野车价格62752元。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7年1月31日15时许在山阴县水利局盗窃一辆黑色宝骏牌560越野车的过程。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1、2016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山阴县城中商街新东方超市后面将受害人白葵停放的白色尼桑牌轿车(晋FG0**)、常停放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汽车(晋F85**)后挡风玻璃砸烂。2、2016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岱岳村受害人陈一院内,将陈景按到在地上将陈的右耳朵咬伤,在地上捡起砖头朝陈头上打,后又将陈的一块窗玻璃打烂;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杜二家,用打火机放火将杜二家中的一间房屋点燃。3、2016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岱岳村在新岱岳村用铁棍将袁三的永源飞碟牌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烂;后持铁棍、斧头、菜刀将同村受害人于莲花的南房玻璃和大门砸烂,随后又持铁棍将张四南房玻璃打烂。4、2016年10月20日和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岱岳村两次将康五家的卷闸砸烂。经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毁坏的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784.1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首次抓获经过: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山阴县北周庄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袁一停放在北周庄镇新岱岳村的小型越野车被砸。北周庄派出所出警并对现场走访并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活动轨迹,2016年12月16日,在山阴县北周庄村北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2、受害人白葵报案材料和陈述:2016年9月13日22时许白停放在山阴县城中商街新东方超市后面白色尼桑牌轿车(晋FG0**)后挡风玻璃被砸烂。车内物品未丢失。3、受害人常丙报案材料和陈述:2016年9月13日22时许常停放在山阴县城中商街新东方超市后面五菱之光面包车汽车(晋F85**)后挡风玻璃砸烂。车内物品未丢失。4、受害人袁一报案材料和陈述: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袁平停放在北周庄镇新岱岳村的小型越野车(×××)后挡风玻璃被陈廷峰砸烂。5、受害人陈乙陈述:2016年9月18日15时许,同村的陈某某到陈院内,将陈按到在地上将陈的右耳朵咬伤,又在地上捡起砖头,朝陈头上打,后又将陈家的一块窗玻璃打烂。6、受害人杜二陈述:2016年9月18日15时许,同村的陈某某到杜家,放火将杜家中正房的一间房屋点燃。家中的窗帘、行李、屋顶PVC、油布、毛毡、围墙板等财物被烧毁,损失3000元左右。7、受害人于莲己陈述:2016年9月19日12时许,同村的陈某某持铁棍、斧头、菜刀将于的南房玻璃和大门锁子砸烂。8、受害人张庚陈述:2016年9月19日12时许,同村的陈某某持铁棍将张的南房玻璃砸烂。9、受害人康壬陈述:陈廷峰2016年10月20日和26日晚上两次将康家门上和窗户上的卷闸砸烂。损失大约3000元。10、证人郭某某证言:郭住在张龙隔壁,2016年10月19日中午,郭在家听到张龙家玻璃被打碎的声音。郭回家时,看见陈廷峰在巷子口站着。1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过程与受害人陈述一致。12、杜一、康二家、于莲庚家、张四家现场照片、白一、常丙、袁丁汽车照片、陈壬受伤部位照片证实被陈某某毁坏财物现场的情况。13、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认字【2017】第00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陈某某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784.10元。14、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现场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液检测板尿样检测的照片、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吸毒而盗窃,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羁押的2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受害人财产损失5784.10元。(其中白一575元、常二310元、袁三486元、于莲四16.5元、张五36元、杜六3638.6元、康七7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裴国锋人民陪审员  赵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