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唐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唐岳坤,孟庆双,周国胜,臧红霞,刘东伟,王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地址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孔春林,行长。被执行人唐岳坤,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孟庆双,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周国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臧红霞,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东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双平,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岳坤、孟庆双、周国胜、臧红霞、刘东伟、王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5748.68元及利息;2、负担诉讼费1457元、执行费1808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六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25748.6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