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善随、马善轩等与郭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郭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20号原告:马善随,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善轩,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爱莲,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爱荣,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法定代理人:杨相君,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马爱荣之夫。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青云,孙晓蕊,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宗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与被告郭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宗成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善随、马善轩、马爱莲、马爱荣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