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6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吉林省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被告: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告:唐某1,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唐某2,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唐某3,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唐某4,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唐某5,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