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丽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丽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815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601-161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公司员工。被告:夏丽虹,女,1976年5月31日生,护照证号07490779,现住址台湾高雄市。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丽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4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