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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79号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勇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500元,但被执行人刘勇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在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刘勇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