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与李家焕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李家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陈文,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家焕,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家焕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渝0110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家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欠款7406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强制执行兑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