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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万忠全、张国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全,张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忠全,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国旗,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万忠全与张国旗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