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万忠全、张国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全,张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忠全,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国旗,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万忠全与张国旗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