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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尹某诉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877号原告:尹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产撤销备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原、被告经临沭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2项财产处理双方约定婚后购买位于临沭县翡翠星城19号楼1201室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楼房分割。离婚后,因原告无经济能力继续偿还房贷及首付款,决定将楼房退还给开发商,但需要被告到临沭县房管局签字办理撤销备案手续,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找朋友帮助协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刘某某辩称,原告第一次打电话给我说,如果不签字她就起诉,我说我考试没有时间,我要有时间就给原告弄了。原告以欺骗的手段把家里的东西都拿走了,还有家里2万元钱带走了,原告就给我同学打一遍电话就起诉了。只要原告把2万元退还给我,我就给签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临沂市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临沭县翡翠星城“第19号楼1单元1201号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位于临沭县翡翠星城19号楼1201室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楼房分割”。离婚后,原告决定将楼房退还开发商,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予配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临沭县翡翠星城19号楼1201室商品房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临沭县翡翠星城19号楼1201室楼房归女方所有,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虽然本案涉及的商品房曾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商品房归女方所有,现原告欲将本案涉及的商品房退回开发商,需要被告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应予以协助办理。综上所述,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尹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沭县翡翠星城19号楼1201室楼房的房产撤销备案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