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寿翠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寿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45号罪犯邓寿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寿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邓寿翠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166.90元,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宣判后,邓寿翠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邓寿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15日对邓寿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邓寿翠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邓寿翠家院墙外厕所严重影响韩某家的正常生活,2004年8月22日,两家发生争吵、厮打,邓寿翠家一人受伤在韩某家正房前沿下输液。后韩某家人相继离开去看病,韩某要回南阳上班,李某某抱小孩回娘家。邓寿翠看到这一情况,高声叫人并一起追撵二被害人,韩某看快要追上,让李某某抱小孩在前边快跑,韩银生持棍猛击韩某头部致其倒地,邓寿翠等人持棍向韩某身上乱捣,邓寿翠又追上李某某对李进行殴打。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邓寿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寿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寿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