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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晓红、常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晓红,常红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晓红(又名段晓宏),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红昌,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段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常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晓红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晓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晓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上诉人段晓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琳 搜索“”